換親結婚不是法定離婚理由
作者:戚新明 發(fā)布時間:2008-06-20 瀏覽次數(shù):1946
本網(wǎng)揚州訊:近日,高郵法院審結一起農村換親方式結婚的離婚案。
原、被告雙方在父母的要求下,換親結婚。雙方于1984年正月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一直未領取結婚證。
高郵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法院據(jù)此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