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皋法院認真貫徹上級法院精神,通過四項舉措,強化對司法鑒定機構選擇工作的監督,確保選擇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一是接受當事人監督。將《選擇社會鑒定機構的若干規定》以及《常用備選鑒定機構名冊》等內容公布在機構選擇場所,讓當事人了解選擇程序,并監督承辦人員是否按規定程序操作,    以公開促公正。

二是內設監督員逐案監督。辦公室副主任作為內部的監督員,對所有對外委托案件逐案跟蹤,全程監督。遇到有一定難度的案件,與督辦人、協辦人一起討論分析,確保每一件對外委托案件公正高效辦結。

三是紀檢部門到場監督。對標的較大、當事人有不良反映或者領導交辦的一些案件,由紀檢監察部門到場,在鑒定機構范圍的確定及機構選擇的程序上全程跟蹤監督,用主動的事前和事中監督代替被動的事后監督。

四是邀請鑒定機構監督。對標的較大的案件,事前向備選機構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案件的標的及機構選擇的時間、地點等,邀請他們到場監督。選擇結束后,由紀檢監察部門征求鑒定機構意見,一些沒有被選中的機構雖然有些失望,但選擇過程的規范、公開他們表示是滿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