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奔馳人失蹤 車主確權獲支持
作者:鄭云霞 王勇 發布時間:2012-08-16 瀏覽次數:503
張亮從一朋友手中買得一輛奔馳,因有車貸遲遲未辦過戶手續,但去年該人因經濟糾紛“人間蒸發”了,無奈之下,他到法院起訴確權。日前,法院判決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2010年,被告王毅通過銀行抵押貸款購入奔馳轎車一輛。2011年年中,原告張亮以首付款24萬元,并承擔今后的貸款為條件從被告手中受讓該奔馳轎車。因當時車輛的銀行貸款未還清,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原告受讓該車后,委托被告分期向銀行還款。之后,為盡快辦理車輛過戶,被告答應只要原告把貸款余額還清,就馬上辦理過戶手續,但收款后因經濟糾紛玩失蹤。原告起訴到法院后,在審理期間,還清了該車的所有貸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被告已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奔馳車的完稅證明、鑰匙、行駛證交付原告,該車輛的實際使用人為原告,且原告已按約支付了購車款,并向被告的賬戶中匯錢用于歸還該車輛的銀行貸款,最終還將該車輛的貸款全部還清,故判決奔馳車屬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按揭車輛買賣問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也就是說,存在抵押權的車輛可以交易,但前提是要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要么受讓人還清債務,二者必居其一。而本案中,原告為圖方便與被告私下達成了車輛轉讓及還貸協議,而未爭得銀行的同意,也未實際還清貸款,其轉讓行存在瑕疵,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車輛。因此為規避交易風險,購買二手車時應首先至車管所查詢車輛的權屬信息。如存在抵押權,實踐中建議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要爭得抵押權人同意,并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以消除抵押權;二是與抵押權人協商,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由買受人代為清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