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官司打完了,當事人卻以未履行職責為由拒絕支付律師費。于是,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又打起了官司。近日,平江法院受理了該起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終于握手言和。

2006725,蘇州永德律師事務所與華晴電器有限公司簽訂了二份《委托協議》,永德律師事務所指派該所陸某、呂某兩位律師擔任無錫市彪馬通用設備有限公司訴華晴電器有限公司一般買賣合同上訴糾紛二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期間的代理人。協議約定,華晴公司在協議簽訂時一次性支付給永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9139元和7500元。支付方式為匯款支付,華晴公司不按約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按照每日萬分之五向永德律師事務所支付逾期違約金。永德律師事務所按協議約定內容履行了職責,該二案已于20068約審理終結。但華晴公司至今未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為此,永德律師事務所四次致函華晴公司催收。在華晴公司多次拖延不支付后,永德律師事務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律師服務費16639元,并支付違約金5291元。

華晴公司卻認為,威爾曼律師事務所收取自己1.75萬元律師費后未履行職責,沒有進行代理行為,所以拒絕支付16639元律師費,并要求陸律師先退還1.75萬元。

1.75萬元是怎么回事哪?原來,20046月,華晴公司與蘇州威爾曼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四份律師聘請合同,約定由威爾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陸某代理華晴公司與無錫市彪馬通用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案件,威爾曼律師事務所收取了律師代理費1.75萬元。該1.75萬元包括兩家公司一審、對一審不服管轄權上訴等6起官司,與本案并無關系。200412月后,律師陸某變更執業單位,開始在永德律師事務所執業。

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后,承辦法官多次細致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雙方都表示愿意協商解決。近日,在法院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華晴公司支付永德律師事務所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