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陪審工作發揮“四大作用”效果明顯
作者:趙克 李彩虹 發布時間:2008-06-16 瀏覽次數:966
2003年以來,泉山法院不斷探索和發揮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工作的積極性,堅持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全體人民陪審員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在四大方面發揮了審判法官不可替代的作用,從而有力地促進了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開展,效果十分明顯。2007年,泉山法院被省法院評為人民陪審員工作先進集體,一名人民陪審員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優秀人民陪審員”。
一是發揮“減壓器”作用---緩解矛盾,當好宣傳員。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因缺乏法律知識或者受利益驅動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容易對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產生對立情緒,甚至懷疑判決的公正性和法官的清白。對此,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具體案件的審理,基于對審判工作比較全面、深入、客觀的了解,注重運用 “人民陪審”的身份,通過解說法律政策、回答當事人的咨詢,減緩當事人的心理壓力,打消可能集中在法官身上的疑慮和抵觸情緒,增強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從而有效地疏導矛盾糾紛,起到了“減壓器”、“避雷針”的獨特作用。
二是發揮“調節器”作用--化解紛爭,當好調解員。泉山法院人民陪審員大多來自工會、婦聯、共青團、街道、社區和司法等基層組織,多數人都比較了解社情民意,尤其是在庭審中不僅配合法官講“法理”,而且還借助人民陪審員的角色優勢,與當事人講“情理”,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動態,在法官和原、被告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從而有效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起到了“調節器”的作用。
三是發揮“助推器”作用?優勢互補,當好輔導員。目前,泉山法院現有人民陪審員30名,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9名,絕大多數都擁有不同專業方面的技術知識。因此,在辦理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案件時,他們可以提供一些專業知識幫助,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陪審員通過法庭教育,指明被告人違法行為給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個人和家庭帶來的危害,促使被告人認罪改過,從而達到了懲罰與挽救相結合的目的,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四是發揮“監控器”作用--促進公正,當好監督員。人民陪審員通過案件的全程陪審,一方面將整個審判程序置于公開審理和監督之下,有利于打消當事人的顧慮;另一方面與法官在合議庭內部形成互相約束機制,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效避免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問題,對確保司法廉潔起到了“監控器”的作用。
據統計,2007年,泉山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數1380件,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685件,占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數的49.64%,其中調解率為58.37%。今年1-5月,全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418件,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220件,占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數的51.63%,其中調解率為60.19%,從而有力地促進了各項審判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