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哥嫂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嫂子要求分割房產,房產登記在哥哥名下,他卻否認是自己的。弟弟不是登記的所有人卻提出自己是房子的真正主人,還一紙訴狀將哥嫂一起告上法庭,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呢?近期,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蹊蹺的房屋確權糾紛案。

 

案情回放

 

哥哥“偷偷買房”

 

200211月,王浩看上了高遠房地產公司開發的縣新城區解放西路綜合樓4號樓301室的一套房屋,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繳納了房款11萬元,高遠房地產公司向其出具了房款收據。從2003年起王浩實際占有涉案房屋,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外出租,收取租金。200643日,為辦理產權登記,王浩與高遠房地產公司補簽了購房合同書,并持購房手續繳納了契稅。同年46日,縣房產管理局給王浩辦理了產權登記,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此后,精明的王浩注意到小區附近娛樂設施落后,于20061225日提出將該房屋變更為營業用房的申請,經審查批準同意后,該房用來開辦棋牌社。

 

嫂子要分割房產

 

事業小成的王浩,生活卻并不很順心,幾年來與妻子李莉一直磕磕碰碰。兩人于20035月協議離婚,離婚后,兒子陽陽的成績直線下滑,情緒低落。看到兒子因為自己受那么大的影響,加上親朋的勸說,兩人于20061228日辦理了復婚手續。后兒子考上了大學,但王浩與李莉的感情卻未見好轉,加上王浩晉升為部門負責人,脾氣見長,常常深夜酒醉而歸,李莉嘮叨幾句,王浩就施以拳打腳踢。想到兒子大學快要畢業了,李莉覺得自己不能再委曲求全。就在這時,李莉意外發現了王浩私下購買的這套房子,經過詳細的查證,李莉發現該房買于2002年,并一直對外出租和開辦棋牌社。遂于2010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該房屋。

 

弟弟:房子是我的!

 

正當哥嫂要離婚并分割房屋時,王浩的弟弟王勇一紙訴狀將哥嫂二人告上了法庭。王勇訴稱,2001年,自己以鐵建公司的資質承包了縣房產局開發的東方花園小區6號樓建設工程。后房產局資金緊張,該局采取以房抵款的形式給付工程款,原告于20061月從鐵建公司領取以房抵款價值11萬元的空白房票一張,以房產局下屬企業高遠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新城區解放西路綜合樓4號樓301室房屋一套抵償自己應得工程款。王勇稱,這幾年自己因欠債較多,一直在外躲債,由于擔心債主申請執行該房,遂于2006328日同哥哥簽訂了委托書,委托其將房產暫時辦理在王浩名下,待適當時機再行變更登記。因此,自己才是該房的真正主人,李莉要求分割此房屋將會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

 

究竟誰是房子的主人?

 

訴訟中,哥哥王浩承認自己系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為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房屋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王勇。王浩的妻子李莉則認為,原告主張不是事實,涉案房屋房產登記所有人為王浩,契稅完稅證明上載明的納稅人亦為王浩。且交付購房款的收據表明,王浩早在20021115日就已交付了購房款并拿到了房號,而王勇直到2006328日才與王浩簽訂委托書,該房是她與王浩的夫妻共同財產。兄弟倆是在串通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經過審理,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認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涉案房產登記在王浩名下,且被告王浩提供的高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21115日出具的收據、縣房管局存檔材料中的購房合同書、房地產買賣契約、產權登記時房產權屬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存根、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時高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載明的權利人均為王浩,且王浩以個人名義出租該房屋并收取租金。上述證據均證明王浩是該房屋的所有人。王勇雖然提供了如授權委托書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遂判決駁回王勇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為防止串通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在不動產物權登記無瑕疵的情況下,他人若要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作出實質性的變更,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