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由于兩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該案經通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不開公開庭審理后當庭對兩被告人分別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的口頭宣判。在送達判決書時曹某某、王某向法院遞交了自愿接受社區矯正承諾書,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這是通州法院少年法庭對宣告緩刑的少年犯進行判后入矯教育后的一幕。

通州法院少年法庭針對未成年被告人年齡小、犯罪原因單純,性格特點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的特點,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判中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正確適用刑法第十七條,對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堅決從輕處罰,尤其是對初犯、偶犯,嚴格把握好第一次進勞改場所這個關口,不對一些偶爾失足、悔罪態度好的又有幫教條件的未成年人,輕易地判其監禁刑。宣判后,繼續跟蹤,負責到底。為此,進行適度審判延伸,對宣告緩刑的少年犯,除了在送達判書的同時,書面告之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和要求外,又推行了判后“入矯”教育。即在宣判后,由主審法官召集被宣告緩刑的少年犯及監護人,根據有關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講解有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的權利、應遵守的義務、緩刑的考察和撤銷等內容,對被告人有疑問的,隨時耐心地進行解答,使所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能對自己在緩刑考驗期內應該怎樣做和不應該做什么有充分明確的了解,促使被宣告緩刑的少年犯明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接受監護人對其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監護,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通過判后“入矯”教育,增強被宣告緩刑的少年犯悔過自新的信心和決心;勉勵他們好好進行自我改造;保證矯正對象不脫管不漏管,不再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