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法院以矛盾糾紛化解為重點,不斷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將“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力促案結事了人和近日,該院民二庭堅持情理法相統一原則,成功調處一起郵政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某服飾公司因經營淘寶網店與被告某物流公司建立常年業務往來。201112月,被告照例為原告向新疆某客戶郵寄一批服裝,郵資人民幣410元。數日后原告發現該批貨物已下落不明,其只能重新組織貨源、辦理空運并作出相應補償。原告就遭受損失向被告主張賠償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服裝貨值、空運費及補償客戶費用等損失人民幣19914元。被告認為該批貨物未保價,且原告交寄貨物時并未明確貨物價值,只能按照《快遞詳情單》確認交寄物品實際價值即不超過快遞費用的5倍予以賠償。

 

審理中,承辦法官考慮郵寄貨物已無處查找,難以查明貨值,依據法律規定徑行判決并不能解決實際糾紛,而雙方以往業務關系良好,只要工作得當,完全有可能促使雙方握手言和。為此,法官一方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證據規則等向原告釋法析理,客觀分析難以舉證證明貨值等情況下的訴訟風險;另一方面引導被告多從維護知名快遞公司商業信譽、展示服務品質等角度積極慎重考慮賠償事宜。通過多個回合工作,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補償原告空運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6093元。至此,一起郵政服務合同糾紛得到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