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楚州法院和諧執行-被執行企業償還債務后復生
作者:王加庚 孫國庭 發布時間:2008-06-13 瀏覽次數:865
高分子材料公司因拖欠上海某物資中心貨款110多萬元而被訴至法院,經上海寶山區法院調解,高分子公司承諾在2007年1月底還清欠款,但到期后并未歸還。2007年4月,上海寶山法院委托楚州法院執行。楚州法院在前期執行過程中查明,高分子公司由于經營不善已于2006年年初停產,其控股人下落不明,公司僅有一門衛值班。考慮到高分子公司的產品市場需求旺盛,公司還有恢復生產的可能,但如果逕行強制執行,高分子公司的復活將極可能徹底無望,執行法官遂在對該公司的廠房和土地使用權實施查封和評估過程中,一方面主動多次與經濟開發區主管部門聯系,通報案件情況,并請托代為與公司負責人聯系,另一方面通過張貼通知的形式,言明強制拍賣財產的不利后果。
受到觸動公司負責人,終于委托律師在今年5月初主動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懇請法院給公司一定期限由其自找買主。此后,執行法官又多次到經濟開發區相關部門,請托他們提供信息和聯系有實力的投資商,將現金注入公司或盤活存量資產。5月初,投資商吳某到法院表愿意以評估價接受高分子公司的房地產和與公司控股股東合作的意愿。今年5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高分子公司將轉讓房地產所得的部分價金120萬元交至法院。同時,高分子公司以生產設備等資產折價入股與吳某簽訂了重組建高分子公司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