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近日,揚州邗江法院受理一起涉及地震災區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在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該院毅然決定自行執行這起本可委托災區法院執行的案件,不給災區法院增加執行負擔。

雎國春與楊興華(四川省南充市人)、時慧欠款糾紛一案,邗江法院于20071122判決,楊興華、時慧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雎國春欠款130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兩被告未主動履行償還義務,近日,原告雎國春依法向邗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調查得知被執行人楊興華、時慧系夫妻關系,時慧娘家在揚州,本案所欠債務系楊興華在揚州從事建材銷售所形成,楊興華在揚州無財產可供執行,現已回四川戶籍所在地,時慧則長期在上海打工(具體下落不明)。日前,執行人員椐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對時慧其實施了司法拘留,然時慧明確表示一分錢不會給,要求法院到四川找楊興華執行。現法院亦未發現時慧在揚州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本案可依法委托被執行人楊興華戶籍所在地法院即南充市蓬安縣法院執行,然而,當分管院領導了解案情后,明確指示本案屬于可以委托執行的情形,為不給災區法院增加執行負擔,此案不委托執行。這就意味著,對本案的進一步執行,該院將要輾轉千里直接到四川南充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