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因為房屋出租動起拳腳,法官判后答疑使雙方消去怨氣。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針對當事人在裁判后提出的意見,即時做出細致的答疑和解釋。當事人當即表示接受裁判并答復化解相互的怨氣。

20069月,葉某租用了盛某的一樓門面房經營服裝生意,并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賃合同。不久,盛某又不想把房屋繼續租給葉某使用,而葉某堅持要求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因此,二人產生了矛盾。1015,葉、盛二人發生爭吵并扭打,葉某右手擊打盛某,導致盛某頭臉部輕傷,屬十級傷殘。經調解,葉某賠償盛某醫療、誤工等費用幣1.5萬元。此后,盛某認為其面部神經痛也應認定為輕傷,并對先前達成的賠償調解協議反悔,堅持要求追究葉某刑事責任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相關損失。

該案起訴后,一審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對葉、盛二人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但最終沒有取得實效。最后,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賠償盛某殘疾賠償金和鑒定費共計2.9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葉某認為盛某不構成輕傷,并且已經調解賠償到位不應當再追究刑事責任。據此,葉某提起上訴。

無錫中院審查后認為,葉某故意傷害盛某并致其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作出了維護原判的裁定。但從維護穩定、促進和諧出發,法官主動向當地派出所、司法所以及街道居委等了解情況,細心化解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勸說當事雙方能夠相互諒解,以平和的方式處理好糾紛。針對葉某、盛某提出的意見,法官在裁定中作出了詳盡的分析與說理,并在送達時圍繞當事人提出的傷勢鑒定和立案程序問題,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深入淺出地給予雙方耐心細致的解釋和說明。當即,情緒激烈的當事人表示接受裁判并答復化解相互的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