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賈汪法院出臺《規定》陪審員可以列席審委會發表意見
作者:陳良清 發布時間:2008-06-13 瀏覽次數:867
多年來,該院高度重視陪審員工作,陪審率始終保持在90%以上。今年5月,為切實保障陪審員行使審判權,又制訂了《關于進一步保障人民陪審員行使審判權利的實施辦法》。該《辦法》從陪審員出庭權、調查權、評議權、調解權、庭后教育權、列席審委會權、獲得法官解釋權、知曉權八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規定。
《辦法》規定,陪審員可以列席自己參與合議的案件的審委會會議。陪審員在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存在分歧時,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委會討論。審委會討論該案時,經院長決定可通知人民陪審員到會并發表意見。就其他案件涉及有關的非法律知識,經院長批準,陪審員可以列席審委會提供專業咨詢。
《辦法》還規定:一、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院長批準的外,一律要有陪審員參與審理;陪審員可以參與執行案件的有關工作。二、陪審員享有調查權。庭審調查中,陪審員認為案件事實和證據有疑問,經審判長準許可以發問和發言;庭外需要調查的,應通知陪審員參加。三、保障陪審員評議權。當庭要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應征求陪審員的意見。休庭合議時,審判長應允許并尊重人民陪審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表決時,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陪審員的意見如實寫入筆錄。四、陪審員有權從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法官處獲得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涉案有關法律規定和知識的權利,法官應做好法律解釋工作。案件宣判后,審判長應向陪審員說明裁判的事實依據和法律適用等裁判理由。五、陪審員全程參加案件的調解工作,陪審員可以受委托參與非本人參與的案件庭前調解等調解活動。六、支持陪審員開展教育疏導活動。青少年犯罪案件,陪審員應當參與庭后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勵陪審員開展對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涉訴信訪案件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七、裁判文書提供一份給參審陪審員;案件上訴及二審結果審判長應及時告知人民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