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邗江法院完善“執行日志”促進陽光執行
作者:刁安心 發布時間:2008-06-11 瀏覽次數:785
本網揚州訊:揚州邗江法院2006年8月即建立了“執行日志”制度,近年來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完善這一制度,目前,已較為成熟,不僅能更有效地規范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而且還使得執行工作更加透明,更具公正性。
一、進一步完善“執行日志”內容,使得“執行日志”更科學、更透明。“執行日志”最初只有“時間”、“工作情況”兩項主要內容,而現在的“執行日志”則包括了執行當日天氣情況在內的數項內容。完善后的“執行日志”,沒有繁瑣的填寫事項,但有必須填寫的內容,充分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既便于執行人員將執行事項記錄在卷,又能客觀的反映執行過程的實際情況,確保了執行程序的公開透明。
二、進一步規范“執行日志”撰寫,使得“執行日志”條理更清析,執行工作內容更明確。針對以往少數執行人員“執行日志”內容填寫模糊不清、不規范的情況,現在的“執行日志”制度要求執行人員填寫執行工作內容時必須做到簡潔明了,措施明確,直接填明如查封、凍結、調查等具體事項,對處理結果的填寫也要求一一對應,一目了然。“執行日志”的規范撰寫,使得執行工作由粗放型轉向精細化,更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的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知情權。
三、進一步加強“執行日志”檢查,使得“執行日志”充分發揮規范執行行為的實際效用。完善后的“執行日志”制度規定,每月20日為檢查“執行日志”的日期,檢查分為抽查和集中清查,對填寫不全或不合格的,將要求重新填寫,如發現三次以上情況,將視為消極執行,予以換人執行。這既能有效地防止消極執行情況的發生,又能徹底杜絕事后補記“執行日志”的現象,真正發揮“執行日志”規范執行行為的效用。
“執行日志”制度的完善,提升了執行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和透明度,促進了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和執行質效的提高,保證了執行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