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63日,銅山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兩名法官帶著縣環保局申請法院非訴強制執行申請書深入該縣柳泉鎮的徐州市利源機焦有限公司,進行強制執行前的法律釋明工作,向該企業的負責人講解法律關于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帶來的法律后果和經濟后果,督促其主動按照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停產義務,64下午四時,該企業懾于法律的威懾力,已經主動按照其對法院的承諾完全停產。這是銅山縣法院改革立案、執行模式,創新工作思路的又一成功案件。

徐州市利源機焦有限公司20052月建成投產,2005年獲得江蘇省環保廳批復,但是該企業未建設配套環保設施進行廢水處理,仍然使用落后的廢水直接熄焦,粉煤無除塵設施,粉塵治理不完善,多次被群眾舉報到國家環保部門,并多次被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部門查處,對該地區的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群眾反映強烈;對銅山縣乃至徐州市的新批建設項目和環境評價指標帶來了極為不良的影響。

200711月,銅山縣環保局對徐州市利源機焦有限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生產、罰款及限期在20071228前完善環保治理設施,經三同時驗收后方可進行生產的處罰決定,此后該企業既未申請復議,也未向法院起訴,一直繼續進行生產經營。20085月,徐州市委下發了徐委發[2008]15號文件,要求徐州市利源機焦有限公司等被處罰企業必須在6月底前將焦爐拆除到位。銅山縣政府立即組成專項治理工作組,進駐到柳泉鎮動員企業及時停產,該企業仍然抱著僥幸心理拖延時間繼續生產,銅山縣環保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立案前對被執行人進行法律釋明,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是今年銅山縣法院改革立案、執行模式、創新立案、執行方法的一項措施。立案前對被執行人釋明法律規定,從法律上和經濟上講明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對被執行人產生的法律后果和經濟后果,使徐州市利源機焦有限公司等一批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不需要再立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立案前進行法律釋明,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為改革法院立案、執行工作探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能夠爭取主動,由被動受理案件轉為主動消化案件,減輕了法院在案件的重壓之下負重辦案的壓力;

二是立案前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能夠減輕被執行人和法院之間的對抗性,促使正常情況下應由強制執行程序解決的糾紛通過和平方式解決,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徹底解決糾紛,引導依法經營,促進社會誠信;

三是有效地減少訴訟成本,避免當事人擴大損失。通過法律釋明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避免了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必須動用的人力、物力、財力,避免了司法資源和社會公共資源浪費。對當事人來說也避免了因強制執行導致的非正常方法停止生產經營所擴大的損失。

四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有效方法,督促履行解決了糾紛,可以解決執行案件的絕對數量,緩解執行壓力,集中司法資源攻克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使執行工作逐步進入良性循環軌道。

五、從源頭上避免了執行信訪案件的產生。立案前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使可能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不再立案,當事人服判息訴,從源頭上排除了執行信訪案件產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