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法警堅持五項原則應對突發事件
作者:劉絳昱 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8-06-11 瀏覽次數:926
本網鎮江訊:處置應急突發事件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丹陽法院法警大隊每年處置各類應急突發事件10余起,在處置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或案處人少則1人,多則7、8人,處置工作十分艱巨。但丹陽法院法警大隊在工作中堅持五大原則,妥善處置,多年來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未發生處置不當或其他重大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審判工作的開展。
一、時間性原則
鑒于應急突發事件具有較大的影響性和危害性,應急突發事件一旦發生,時間因素最為關鍵,必須立即在事發現場采取一系列緊急處置手段,及時控制突發事態發展。丹陽法院法警大隊遵循及時接警、迅速出警、妥善處警的原則,規定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城市中心區5分鐘,城鄉結合區10分鐘,農村30分鐘)趕到現場。在到達現場后,立即采取各項措施,并盡快將已經了解到的和收集整理出的現場情況、事件可能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下一步應對等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協同性原則
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協同性,丹陽法院建立以法警大隊為主體、各部門共同協助處置的工作機制。在應急處置預案中明確各部門的相關職能和責任,以確保運作的協調一致。同時,積極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和上級警隊的聯系和溝通,建立聯動機制,優化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發揮整體功效。此外,還妥善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做好宣傳和民眾的公共溝通,取得人們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安全性原則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以確保人員的安全為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務,不僅保證當事人的生命安全,也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人員的生命安全。同時,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盡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四、合法性原則
依法履行職務是現代民主憲政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行為規范尤其關鍵。危機情景下,警員雖然擁有了許多特殊權力,但不能誤用、濫用。丹陽法警一方面通過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預案,規范和約束警員的危機處置權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在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要求參與危機應對的人員不可以操之過急,草率從事,必須及時請示報告。在涉及群體性事件的情況下,強調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及“嚴格執法,冷靜穩妥”的指導思想,做到小心謹慎,行為規范。
五、適度性原則
突發事件的發生難免會在不同程度上破壞審判秩序,給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影響。因此,應當謹慎、適度地行使警察權,以期將這種破壞和利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丹陽法院將突發事件分為不同級別,在應急處置中對于不同級別的情況采取適度的反應方式。對于一些群眾性突發事件,應對時把握爭取多數、孤立少數的原則,區分不同情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堅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的原則。特別是在處理暴力型的突發事件過程中,采取強制措施時注意把握火候,掌握尺度,一般以制服對方、解除其抵抗能力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