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歷來是執行中的難點,難就難在賠償款就是救命錢,如處置不當,很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吳江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拓寬執行思路,設方設法執結案件,維護受害者的利益。今年以來,吳江法院已成功執結道賠案件173件,標的額近1000萬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6 年的一天,張云騎自行車時不慎被一輛正轉向的大貨車撞倒,左小腿1/3因受傷嚴重而截肢,經鑒定為五級傷殘。經吳江法院審理,肇事車主、駕駛員需賠償損失四十余萬元,且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為商業保險,案件審理時對此未予理涉。

判決生效后,肇事車主、駕駛員并未自覺履行賠償義務,張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住所地在安徽,執行法官依照程序將案件委托安徽地方法院執行。對吳江法院來說,此案程序上已經執結,但由于委托案件遲遲沒有音信,原告張云及其家屬多次找承辦法官詢問執行情況,承辦法官考慮到申請人家庭生活比較困難,因傷殘又失去一定的勞動能力,決定想方設法為申請人執行賠償款。承辦法官發現,雖然判決書并未將車主在六安某保險公司投保的2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列為應付義務,亦非執行標的,但從實際情況看,該筆賠款應該可以執行。經承辦法官與六安保險公司溝通,保險公司同意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支付賠款。于是承辦法官調出審理卷宗,將保險公司所需要的病歷復印件、傷者戶籍證明、民事判決書、責任認定書等材料收集齊全,制作好提取賠款的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快遞方式寄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很快將賠款悉數匯至法院。

在類似案件的執行過程中,雖然商業險并未在判決書中涉及,執行該筆賠款也非法院本職,但是法院從申請人角度出發,積極探索執行新思路新方法,通過執行肇事車的商業保險賠款為申請人解決實際困難,把司法為民的要求落到了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