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為實現區委“城市建設三年大變樣”的工作目標,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認真落實“踐行科學發展觀,我為泰州作貢獻”這一主題,立足充分發揮并拓展審判職能,建立和強化八項保障和服務機制,努力為城市建設提供公正高效和快捷有力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區委楊杰書記充分肯定了法院的這一做法,并作出專門批示,“區法院主動思考為城建服務,提出措施能幫助破解城建難題,這一做法值得區其他部門借鑒。這才體現了真作為,應當提倡。”這八項機制具體是:

一是組織保障機制。成立服務和保障城建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審判和執行的副院長任副組長,行政庭、民一庭、執行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通過定期分析涉及城市建設的群體性、疑難性、典型性案件,科學制定重大案件的審判執行預案,強化對此類案件審理的組織領導,不斷提高審判水平,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二是強力推進機制。對涉及城市建設過程中引發的成批租賃合同民事糾紛、拆遷合同糾紛案件,實行即時立案、即時受理、即時送達應訴手續等措施,在法律規定的最短時間內依法進行形式審查;裁定先予執行的,在法律允許的最快時間內組織實施,加大先予執行強制措施力度,切實保障拆遷任務完成。

三是聯動協調機制。建立與政府城建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通過參與城建規劃論證和專題會辦會議,及時了解城建發展趨勢和近期、中期目標,掌握城建工作的主要任務、當前重點和面臨的困難,對可能涉訟的問題,超前研究,早作準備,切實增強司法審判的預見性和針對性;對涉訴后發現的需要黨委、人大支持、政府協作的問題,及時協調,形成合力,努力提高處理群體性矛盾糾紛的應變能力。

四是和諧司法機制。在審判中注意強化和諧司法理念,設立城建案件調解撤訴案件指標體系,引導審判人員強化調解工作,加大調解力度。同時不斷總結調解經驗,注意借力社會大調解資源,發揮訴調對接功能,充分運用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托調解、執行和解等手段,提高調解水平和調解成效,確保絕大部分案件均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五是釋法說理機制。加強對涉及城建案件中民事訴訟原被告、行政訴訟原告的釋明、引導工作。尤其對被拆遷人集訪多做矛盾鈍化工作,通過法律釋明,引導被拆遷人多從社會大局考慮,理性對待自己的實體權利;運用司法功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減少訴訟中的對抗性,力爭讓當事人勝負皆服,提高服判息訴率。對拆遷糾紛中被拆遷人提出的一些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不以不屬于案件審理范圍加以簡單拒絕,而是指導被拆遷人解決困難的方法和途徑,并主動協調有關方面加以解決。

六是訴前指導機制。不斷拓展法律服務的領域,通過提供具體個別的法律咨詢意見,促進城建過程中的項目建設、拆遷安置等各項工作規范有序運行。拆遷項目啟動前,選派業務骨干對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專題輔導和技能培訓;項目啟動后,選派審判經驗豐富的人員駐點城市建設工程指揮部,及時了解拆遷工作的微觀動態,對拆遷協議的起草、簽訂進行具體指導,努力促成協議生效和履行,盡可能地使矛盾糾紛化解于萌芽狀態。對涉及法律問題及時提供咨詢意見。

七是司法建議機制。進一步提高司法建議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諸如拆遷行為不規范、補償尺度不統一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參與到開工項目和拆遷工程的方案論證過程,并在方案論證階段提出系統完整的司法建議,有效保障工程、拆遷項目的依法進行,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八是宣傳教育機制。定期選擇一批典型案件,充分運用媒體宣傳、公開審理、集中執行等方式,擴大拆遷案件審理的影響,宣傳拆遷的法律和政策,形成良好的社會導向,營造良好的城市建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