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今年以來,漣水法院充分把握群體性民事糾紛的受理時機,采取多項措施依法進行審查立案,真正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未發生一起因受理不當而引發的群體性信訪事件。

一是立案審查提級。該院對群體性民事糾紛實行提級審查立案制度,凡是涉及群體性的民事糾紛,立案大廳一律轉交立案庭庭長審查,由庭長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庭長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送立案大廳辦理立案手續;對復雜疑難糾紛,庭長主動向分管院長匯報,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受理,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

二是注重溝通協調。基層人民法院面對的群體性民事糾紛,大多是由職工下崗、農村土地調整、企事業單位改制而引發的,糾紛涉及的人數多,影響大,范圍廣。該院立案庭在接到起訴人的民事訴狀后,能夠立即著手與有關政府部門、被起訴單位進行協調,通報相關情況,爭取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三是把握受理時機。通過協調,大多數行政機關、被起訴單位都能配合法院,積極化解矛盾,做好起訴人的息訴工作,把起訴人帶回解決問題。經過協調,如果糾紛仍然無法化解,又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在受理時機成熟時,該院及時為起訴人辦理立案手續。

四是做好說服勸導。根據上級法院的有關規定,群體性民事糾紛有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有的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對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條件,而起訴人又堅持要求起訴的,該院立案庭耐心向起訴人解釋有關規定,并指明糾紛的正確解決途徑。經反復勸導,起訴人仍然堅持要求立案的,該院能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