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法院與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聯合出臺《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特邀調解工作
作者:陳沖 王志彬 發布時間:2008-06-03 瀏覽次數:834
本網南通訊:全市特邀調解工作推進會召開后,南通開發區法院在認真傳達會議精神基礎上,為確保特邀調解工作合法、規范、有序和高效運行,與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聯合出臺了《關于訴前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的暫行辦法》。經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區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向全區機關各部門,各鎮、場、街道,各有關單位予以全文轉發。此舉,在全市法院尚屬首家。
近年來,南通開發區法院將特邀調解工作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常抓不懈,就解決勞動爭議、交通、醫療事故賠償、農村土地承包、離婚等頻發的糾紛和案件,加強與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工會、婦聯、交警等部門的密切配合,逐步形成以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做保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該《辦法》的出臺,有助于促進和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助于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實現法院和特邀調解組織共同發展。《辦法》分訴前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和其它四大部分,共34條。《辦法》對駐法院調解工作站的設立、可適用于訴前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程序的案件范圍、調解期限、調解員的選任與培訓、調解與訴訟的銜接、調解的注意事項等作了詳細規定。訴前調解的工作流程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自愿接受原則,有針對性地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訟調解。立案庭將適合訴前調解的案件建議到駐法院調解工作站進行訴前調解。對于涉及面廣、關系錯綜復雜、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和群體性糾紛,適合訴前調解的,可通過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共同做好矛盾平息工作。調解成功,以調處中心的名義出具調解協議,當事人需要法院制作調解書的,補辦立案手續,法院審查確認后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功,由立案庭立案進入訴訟程序。協助調解的工作流程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借助基層組織、調處中心、社團組織等各種社會力量和資源來解決糾紛。由法院于調解時間確定的前三日向受邀單位發出協助調解邀請函,邀請函中注明調解時間、地點、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主審法官姓名等內容,應邀單位再視案情派員參加調解,并在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及案件審結表中予以注明。對同一個案件,協助調解一般不超過兩次。對委托調解的案件,受托部門可在開庭前自行通知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再到法院換取調解書,調解未成受托部門應在三日內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和法院,并將案卷材料、調解筆錄、調解終結書等移交法院。《辦法》還明確規定,對有經驗的特邀調解員可以提請人大審批擔任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調解組織及特邀調解員給予表彰獎勵。
2005年10月建院至今,該院特邀調解累計處理了320余起糾紛,涉案標的額達280多萬元。調解成功率達到98.8%,平均處理糾紛周期為13.36天。對此,上級領導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