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日,海門市人民法院對一起詐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李某,男,19841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祁陽縣。

 

201221813時許,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使用號碼為“13127663104”的手機以“被害人兒子”的名義群發虛假詐騙短信。海門市正余鎮張女士收到短信后信以為真,遂撥打短信中所稱的“黃連長”的手機,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冒充“黃連長”謊稱張女士在部隊服兵役的兒子請假外出、在社會上打架,以需賠償對方醫藥費、營養費等名義兩次騙得被害人張女士人民幣19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全部贓款,現已發還與被害人。

 

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即如實供述了自己實施詐騙犯罪的事實。

 

海門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且已全部退贓,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