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但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對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小孩和社會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83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撫養智障兒而引發的離婚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曉紅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曉紅與被告王貴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兩年后李曉紅生一子王輝。頭幾年,兩人夫妻關系尚且和睦,但隨著婚生子王輝的漸漸長大,原告發現兒子王輝的智力與其他同齡小孩相比較低,而且孤僻多動。為此,夫妻二人將王輝送至當地民政部門做鑒定。經鑒定,王輝患有自閉癥,而且智力低下,殘疾等級為二級。

 

為了使兒子能夠像正常人一樣生活,夫妻二人曾努力將王輝安排至培智學校或康復中心進行治療,但均因故未能接受治療。

 

此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二人缺乏溝通和交流。妻子李曉紅由于在家要一邊打工一邊照看先天性智力障礙的兒子,生活壓力太大,遂于2011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王貴離婚。案件在法庭的悉心調解下,雙方均表示愿意維持婚姻現狀。

 

之后,原、被告雙方商定將兒子王輝送至海安培智學校試讀,但由于小孩智力有限,半個月后,學校就表示不能接受。經歷此事后,夫妻二人經常因帶小孩等家庭瑣事發生口角。

 

20122月至4月間,被告王貴為帶小孩等瑣事還跑到原告所在單位,雙方矛盾糾紛再次升級到熾熱狀態。今年4月初,原告辭去工作,并與被告及其家人失去聯系。416日,原告李曉紅出現后再次向法院提交訴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曉紅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我國離婚司法制度主要是以破裂主義為基礎,以法定離婚理由為核心,以夫妻雙方日常生活狀況為參照,以婚姻在事實上的死亡、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評判標準而確立起來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而關于評判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我國現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只是通過列舉加概況的方式加以規定的。因此,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法官只能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原被告之間生活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進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屬已經破裂,原、被告是否有重修友好、共同生活的可能。

 

在本案中,原告李曉紅與被告王貴在兒子王輝被鑒定自閉癥以及殘疾等級結論出來之前,夫妻關系一直比較和睦。原告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只是因為原、被告在照顧兒子王輝上產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對于維持婚姻還有強烈的愿望,因此只要雙方共同面對照料兒子王輝的困難,齊心協力,共度難關,那么二者之間的婚姻還是很有希望繼續維持下去的。鑒于此,經海安法院蔡浩法官的仔細分析審理,最終作出了如上判決。

 

夫妻之間難免會出現各種矛盾,但任何事物的變化都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如果夫妻矛盾不斷地累積、惡化,最后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此時的矛盾則可成為離婚的理由。由此,夫妻間的各種矛盾能否成為離婚理由,關鍵還得看這種矛盾是否已經導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另外,需要引起我們關注的是,當前社會下的“相親”變得越來越普遍,人們的生活壓力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人結婚后由于無法共同面對生活中出現的波折而選擇了離婚。殊不知,婚姻不但是一份契約,更是一份責任。既然我們選擇了與對方共同生活,那么我們就應該明白,生活中不但有燦爛的晴空,也會有陰沉的雨天,而一起面對所有的風風雨雨,則是當初結合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