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還是協商調價?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5-05-29 瀏覽次數:700
茂盛公司(化名)把要出口的服裝委托纖纖公司(化名)加工,眼看該交貨了卻被要求“先加價后交貨”。貨遲了,出口費用將大大增加;不要貨,無法出口將信譽受損,兩種結果都是茂盛公司承擔不起的。迫于無奈,茂盛公司答應加價,隨后將纖纖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起加工合同糾紛。
2014年2月21日,茂盛公司委托纖纖公司加工4款服裝共47500件,茂盛公司提供面料,纖纖公司負責從裁剪、縫制到整理包裝入箱,加工單價為每件9.1至10.8元不等,總金額為45.95萬元。雙方簽訂合同,約定4款服裝的交貨日期分別為2014年6月10日、25日和30日。
交期臨近,雖然纖纖公司完成了加工,卻遲遲不交貨,而是卡住貨要求加價。茂盛公司心急如焚,這批服裝是要通過海運出口西班牙的,若纖纖公司一直不交貨,自己向外商的交貨時間會縮短,到時只能采取空運方式,光運費就要多花上百萬。如果對方一直不交貨,其也沒有時間另找他人加工,不僅會導致外商損失,公司信譽也會大受影響,客戶將因此流失。無奈之下,茂盛公司同意了加價要求,2014年7月11日,雙方簽訂了“單價加5元”憑證,載明:纖纖公司到交貨期不交貨,臨時提出要加5元/件才能送貨。由于貨期耽誤的損失不可估量,茂盛公司只能先同意每件加5元。同時重新約定了交期為2014年7月11日、12日和21日。
期限眼看又過了,2014年7月28日,茂盛公司電話聯系纖纖公司要求發貨,對方卻又提出其中2款服裝還要再加5元才可發貨。由于要在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9月12日期間向外商交付這批貨物,時間僅剩一個月左右,茂盛公司只能再一次同意加價,并抓緊時間付款,好讓纖纖公司趕緊發貨。經過兩次加價,茂盛公司比原先合同約定的貨款多付了29萬余元。
貨物最終順利出口,2014年10月27日,茂盛公司將纖纖公司訴至吳中法院,稱對方乘人之危臨時加價,請求法院撤銷加價約定,按照合同原定價格執行,并要求纖纖公司返還多收貨款29萬余元。但纖纖公司辯稱,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茂盛公司遲延交付面料,交付后尺寸不對,還在加工工藝上提出新要求,導致加工時間緊張,加工難度增加,生產成本提高,故雙方協商對原價進行調整以作補償,加價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并非乘人之危。此外,纖纖公司還提出,雙方素有合作,但此前交貨后,茂盛公司總是在查驗貨物后以多種理由扣減加工款,這次加價就是因為原先被茂盛公司扣款太多,需要一些補償。
到底是纖纖公司趁人之危,使茂盛公司迫不得已同意加價,還是因為加工成本增加,雙方對價格進行了協商調整?吳中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成立且有效,雙方理應恪守履行。被告要求原告加價后才發貨,原告迫于無奈兩次同意加價,被告亦于原告付清所有款項后才發出最后一批貨。被告稱,原告延期交付面料、提出新的工藝要求及先前交易中有扣款等情況,導致其成本費用增加及其他損失,故在本案交易中要求加價,是雙方協商后原告對其所作的補償。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未能予以證明。且雙方先前的交易與本案交易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能以先前交易的履行情況作為本案加價的理由。另,雙方未約定面料交付時間,而被告按期完成了加工,不能說明原告交付面料是遲延的。被告控制住服裝不交付,原告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答應被告的加價要求,故原告同意加價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利益顯失公平。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雙方的兩次加價約定,同時纖纖公司返還茂盛公司價款29萬余元。
法官提醒:企業經營應以重合同、守信用為根本,因一時小利而失去了來之不易的口碑和信譽,實在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若您在經商過程中,遇到他人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并遭受了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也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