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刑附民案件調后100%自動履行
作者:邢光武 發布時間:2008-05-29 瀏覽次數:600
去年以來,該院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中大力推行恢復性司法,探索刑事和解,在刑事部分經審理查明后,承辦案件的法官在刑事部分宣判前,都要組織附帶民事訴訟雙方進行調解,或聯合或委托有關部門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主要釋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及親屬帶來的精神和財產的傷害及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告知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賠償的法律依據;同時提醒原告人掌握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根據被告人家庭的賠償能力,切合實際提出賠償請求,以讓對方從經濟上和心理上能夠接受。對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要說服其主動賠償,沒有賠償能力的,則動員其親屬幫助賠償。
在審判實踐中,該院將刑事部分量刑與賠償態度、效果相結合,被告人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并積極尋找履行途徑的,應視為悔過的表現,在量刑時將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凡認罪態度不好,民事部分又不愿意賠償的,經法院審理后對民事部分依法判決,對刑事部分不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