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民二庭調解解決一起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之間的連環訴訟案。標的達110萬元,為期一年多的糾紛,在法院調解結案后,雙方已自動履行完畢。

2006225,徐州天地重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重工)與鹽城市江蘇建興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興公司)簽訂買賣HZS60混凝土攪拌站合同,合同約定由天地重工在浙江寧波給建興公司制作、安裝該型號的混凝土攪拌站一套,合同價款64萬元。雙方對機器價款、貨物交付方式等同時作了約定。

合同履行后,建興公司在外地施工中使用混凝土攪拌站過程中,向天地重工提出更換斜皮帶及處理斜皮帶接料斗灑料問題,天地重工200695914兩次向建興公司承諾在建興公司結束在建工程后重新建混凝土攪拌站時予以解決。此間,建興公司從接收混凝土攪拌站后至20069月工程結束,一直使用天地重工提供的混凝土攪拌站。工程結束后,建興公司將攪拌站拆除運回鹽城。雙方對機器質量和價款給付發生糾紛,天地重工特訴至法院,要求建興公司支付貨款31.8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24374.7元。

對此,建興公司認為自己購買天地重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經修理后仍無法使用,致使建興公司達不到購買機器的使用目的,因此拒付天地重工貨款,同時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建興公司又于2008114以天地重工為被告,就本案所涉產品的質量問題向銅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產品退還天地重工,并要求其返還已付貨款,同時賠償損失5萬元,支付違約金5萬元。

兩個案件均由銅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廣俊法官審理。劉法官將兩個案件綜合分析,發現原被告雙方對于產品應該遵循的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等爭議較大。為證明自己主張,雙方各自提供了包括買賣合同、項目交接書、質量異議函、抗辯函等許多證據。劉法官仔細分析查看了雙方在兩個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和觀點、理由后,認為兩個案件實為同一爭議,可以合并處理,根據雙方提供的書面合同加上對爭議產品質量委托鑒定,并不難解決。但劉法官考慮產品已經實際使用一段時間,雙方當事人一個要求給付貨款,一個要求退還貨物,雙方觀點截然對立,案件標的較大,且當事人分別為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如果處理不好,影響很壞。如能調解解決,使得雙方均滿意,將有十分有利于維護徐州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和本地司法軟環境建設。于是劉法官開始努力給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由于雙方均為企業,訴訟代理人訴訟情緒雖不激烈,但態度卻相對堅決,誰也不肯讓步。劉法官對此早有心理準備,當面做不通工作,分頭做,一輪調不成,調兩輪、三輪。經過劉法官多次調解后,雙方意見逐漸趨于一致,由于有一方當事人在外地,同時又是兩個案件交叉審理,案件標的較大,故而調解時間相對較長,劉法官通過電話調解,審限不好把握,即將達成一致意見時,第一個案件審限期已到,原被告被劉法官認真負責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態度打動,雙方同時“以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調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暫緩審理,最終兩個案件在延期審理經批準后的第二日,以建興公司退還貨物,建興公司返還貨款調解結案,并于一周內自動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