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大豐法院注重從法院內部入手解決執行難。該院于近日出臺了《立審執聯動解決執行難的措施》,對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在為執行工作創造條件上應履行的職責進行了規范。

在立案環節,該院規定一要正確實施訴前保全,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提出訴前保全申請。二要落實訴訟風險和執行風險告知制度。當事人申請立案,應強化其風險意識和舉證責任,避免敗訴或執行不能后把矛盾轉嫁到法院。三要加大對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力度。

在審判環節,一要正確實施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及時告知當事人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二要嚴謹制作法律文書。法律文書要注明申請強制執行期限,送達法律文書發現義務人有隱匿、轉移、毀損被執行財產,要及時采取措施。三要提倡訴訟調解,做到先調后判,以調為主,促使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

在執行環節,一要建立執行查詢和說明制度。對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采取的措施要積極配合當事人查詢;對執行案件中止、終結原因,要向當事人說明清楚。二要建立執行日記制度。執行員對案件的進展情況、采取的措施要如實記載,便于監督。三要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辦法》,將執行案件在立案、排期、裁決、實施、結案等環節的要求作出具體規范,保證各環節運行規范、銜接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