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緊急通知要求妥善處理涉及地震災區案件
作者:宣傳處 發布時間:2008-05-28 瀏覽次數:1205
第一,積極穩妥地做好涉災區案件的立案工作。對涉災區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并積極給予司法救助。對來法院立案確有困難的災區當事人,要積極提供上門立案、電話預約等形式的立案服務;對家中受災、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要迅速啟動司法救助機制,給予訴訟費緩減免;對災區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要快立、快審、快執,切實維護災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以災區當事人為被告的案件,在災區生活生產恢復穩定以前,盡可能動員起訴人以暫不訴訟等方式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與此同時,各級法院在立案階段要及時做好災后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積極穩妥地做好涉災區案件的審理工作。對于涉災區的民事、行政案件,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災區當事人因災害無法到庭參加訴訟的,要依法中止訴訟,不得缺席審理或按撤訴處理。在審理涉災區案件過程中,要加大調解、協調力度,同時要注意做好災區當事人的撫慰工作。對因支援抗震救災影響合同履行而引發的案件,要依法妥善處理。各級法院要嚴厲打擊干擾和破壞抗震救災工作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對于借抗震救災之機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實施盜竊、拐賣兒童等違法犯罪的行為,對于以募集救災款物為名實施詐騙的行為,對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抗震救災物資的行為,對于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以及趁災實施的其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于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災區罪犯,要及時辦理減刑假釋手續,并積極做好罪犯的教育、轉化和撫慰工作,幫助其安心改造。
第三,積極穩妥地做好涉災區案件的執行工作。對災區當事人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要加大執行力度,盡快執行到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盡可能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如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影響災區申請人生產生活的,要積極落實司法救助。災區當事人或者擔負救災工作的當事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災區生產生活恢復穩定以前予以暫緩執行,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其他執行(包括先予執行)措施;如災區當事人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要加大執行和解工作力度,盡可能動員申請人以放棄或部分放棄執行請求等方式支援災區重建。
第四、加強涉災區案件的分類指導和統籌協調。省法院和各市中級法院的各審判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本條線涉災區案件的跟蹤指導,加強聯絡、靠前指揮,統籌協調本條線涉災區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確保涉災區案件切實得到妥善處理。要對涉災區案件迅速進行排查摸底、登記造冊,建立涉災區案件工作臺帳。要建立涉災區案件周報制度,如無涉災區案件的,實現零報告;影響較大的涉災區案件,要及時上報;對于在立案階段排查、化解的涉災區案件,也要一并上報。
此外,省高級法院通知還要求全省法院厲行節約支援抗震救災,包括公用經費預算一律壓減5%,暫停更新和購置新車,所有出國(境)訪問、業務考察和培訓活動一律暫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