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從嚴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
作者:陳思寒 發布時間:2008-05-26 瀏覽次數:808
本網鎮江訊:為進一步規范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樹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判人員與特定關系律師回避的若干規定》,對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提出了更高標準的要求。
《規定》要求,訴訟代理人與法官是一代旁系血親關系的案件采取庭室回避,不能由該法官所在庭室審理,民事案件轉分至審監庭審理,刑事案件在在刑庭和少年庭之間分配。訴訟代理人與法官屬同學、戰友、師生關系的案件,各部門分案時不得交由關系法官審理,該法官在庭長交辦該案件時應主動回避;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則應退回庭長處,由庭長將案件交由該庭其他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