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當法官詢問起被告人殷某怎么想起來搶人家金項鏈的?殷某的回答是:“因為我欠人家高利貸。再說我也覺得搶項鏈也不是多嚴重的事情”。可就是這一條項鏈,卻讓他付出11年自由的代價。

 

2012418日凌晨,游手好閑的被告人殷某在鹽城市區某超市樓下的一家游戲廳打游戲,期間,他“看重”了被害人程女士脖子上的金項鏈,便尾隨其至女廁所,躲在女廁所門外伺機作案。當程女士從女廁所出來后,殷某從其背后捂住程女士的嘴往后拖,劫得被害人程女士脖子上的金項鏈1根,經相關機構鑒定,該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0331.55。被告人孟某作為殷某的朋友明知該金項鏈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與被告人殷某一起,將此金項鏈銷售給他人,得款人民幣8250經法醫鑒定,程女士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庭審中,殷某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而應定性為搶奪。

  

鹽城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殷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