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海法院審結一起教師醉駕案,趙某、王某系濱海縣濱海港鎮小學教師,因犯危險駕駛罪,均被判處拘役。該是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該院審理的首起公職人員“醉駕入刑”案。

 

2011551330分許,趙某醉酒后駕駛一摩托車,沿濱海縣濱海港鎮某村中心水泥路行駛至教堂附近,與醉酒后駕駛輕便摩托車的王某發生碰撞,后圍觀群眾報警,民警到現場處警并對趙某、王某抽取血樣檢查。經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趙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94.99毫克,王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36.95毫克。近日,濱海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判處趙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王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九千元。

 

按照有關規定,被處以刑事處罰后,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都可能會被開除公職。該案宣判后,該院通過報紙、網絡及時向社會發布,以案說法,讓群眾清醒地認識到醉駕不僅自身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還面臨獲刑、丟工作的風險,通過計算醉駕成本,警醒群眾遵守法律,遠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