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索要補償款未果,便開始動粗,耍起性子,致使他人受傷,為此承擔賠償責任,真是得不償失。

 

20121,吳某因田畝費問題來到村里生產(chǎn)隊長王某家中,索要其女兒和孫女的土地補償款,隨后雙方為此事發(fā)生了口角,情緒激動的吳某順手就將放在王某家桌子上的一盆水掀翻,并開始對王某一家進行辱罵,王某手中端著的雞湯也被掀翻在地。王某便上前抱住吳某,誰想到吳某卻將王某甩倒在地,致使王某跌坐在地上,不能動彈。王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頭部外傷。王某遂向句容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000余元。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某因其女兒和孫女的土地補償款事宜與原告王某發(fā)生沖突,沖突中致原告王某受傷,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傷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糾紛的產(chǎn)生,原告也存在相應的過錯,綜合本案的案情,原、被告應各承擔50%的責任。故法院判決吳某賠償王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計人民幣1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