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惠山法院全力打造 “四大工程” 力促執行工作全面持續優化發展
作者:陳偉東 金語 發布時間:2008-05-22 瀏覽次數:1058
本網無錫訊:近年來,惠山法院充分認識執行工作新形勢,新情況,在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千方百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同時,將促進執行工作全面持續優化發展擺上重要位置抓緊抓實,立足執行工作“科學化、規范化、長效化”建設起點,結合實際破解難題,立足當前建章立制,著眼長遠創新創優,以流程管理為基礎,以規范管理為抓手,以質效管理為動力,以長效管理為目標,全力打造四項管理工程,在不斷改善執行工作“內環境”和“外環境”上做文章、下功夫、求實效,有效促進了執行工作新提高新發展,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走在了全省法院前列,為全面爭創全省法院“規范司法行為示范點”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量化責任,打造“流程管理”工程促執行工作快捷高效。
以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現象為切入點,將執行程序作為執行實體的工作主線,不斷建立和完善執行工作流程管理的各項制度,暢通工作渠道,量化責任要求,使工作安排更趨合理,任務目標更為明了,人員去向更為清晰,資源利用更為妥當,為執行工作“提速”提供保障。
建立分權制衡的工作運行機制。根據執行工作分權制衡運行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執行局內部設立執行裁決科,行使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裁決的職權;在執行局和三個法庭分別設立了五個執行實施組,一個應急處置組,行使案件的實施權,形成了實施權、異議審查權、執行裁決權三權分離的分權制衡內部運行機制。
建立“每周例會”制度。每周安排一次工作例會,重點是交流案件執行情況,提出進入“會辦”程序的案件,討論集中執行的預案,分配交辦案件任務,協調人員車輛事項等,局內勤對例會的全過程作好詳細記錄,并將一周工作安排公布上墻,由各執行實施組監督落實。通過“每周例會”制度,部署了具體工作,掌握了工作進程,明確了工作任務,實現了“三個結合”,即工作粗線條安排與工作微調相結合;原則性安排與靈活性安排相結合;執行局交辦案件與執行員自辦案件相結合,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推動了案件的高效執行。
建立“執行期限動態管理”制度。根據上級法院對執行期限的規定,專門設計制作了“執行期限動態管理一覽表”,對已受理案件的執結、未結和規定執行期限內的執行動態等情況全部上墻公布,對“一覽表”的內容做到一月一更新,使各執行人員在辦案件的執行動態一目了然,將期限管理的規范化運作落到實處。
建立“案件評查會審”制度。在嚴格落實審管部門案件質量“三級評查”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評查環節和內容,在全局組建由局長負總責,質檢員、內勤、全體書記員組成的“案件評查會審小組”,在每月的上中旬對上月已結案件按照不同的內容進行集中“條塊式”評審,每次會審結束后在每月的庭務會上將評審結果予以通報,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逐一點評,分析成因,提出措施,使執行案件質量從整體上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細化制度,打造“規范管理”工程促執行工作依法規范。
立足“以管理求效率、以規范促公正”要求,針對執行規定較原則,執行程序尚不完善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不斷嚴密各項管理制度,規范各項執行措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規范化管理制度,成為促進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的必備條件和有力保障。
以“四項規范”細化執行異議審查制度。一是規范預審查程序。在收到執行異議材料后,由案件原承辦人在3日內對異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請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等事項進行預審查。經過形式要件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條件,報請分管院長批準,并經立案庭立案后予以審查和處理。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案件原承辦人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二是規范聽證審查程序。落實專人裁決機制,設立了裁決科,由專門的裁決法官負責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形成“專人負責、嚴格把關”的工作格局;強化聽證審查機制,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均須在裁決科的組織下進行聽證,由雙方當事人或異議人以公開舉證、質證、辯論等方式充分發表各自意見,增強執行異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規范合議裁決程序。在執行異議審查聽證的基礎上,由裁決部門組織對案件進行集體討論合議后做出書面裁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具體闡述事實和法律依據;認為異議成立的,分別做出中止執行標的物或解除、撤銷和維持執行措施的書面裁定送達相關當事人,同時告知其復議的權利;四是規范暫停處分性措施。在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期間,案件原承辦人對涉案標的物仍然可以繼續維持或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必須停止對標的物進行處分,必須等待執行異議審查裁定做出后,才能根據裁定內容繼續處分標的物或解除、撤銷原執行措施。
以“樣本”、“流程圖”規范執行強制措施。針對執行實際中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的法律條文零碎籠統、原則性規定多,可操作性不強的客觀情況,設計制作了“樣本”、“流程圖”進一步規范各類強制措施的實施:一是在悉心研究,深入探討,逐條理解新查封規定的基礎上,總結歸納了執行中可以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10種情形,并對10種情形在書寫裁定書、裁定理由的填寫、適用的法律條款以及理解和運用進行了詳細說明,為執行人員采取執行強制措施提供了“樣本”,使執行人員在具體操作時能更為簡便的“對號入座”,遇到類似問題時能更為準確靈活的使用;二是結合新的拍賣、變賣司法解釋的出臺,制成了《關于在執行中對財產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的基本流程圖》,直觀反映評估、拍賣、變賣等措施操作先后的全過程、突出操作中特別要注意的重點和要點,以及必須要遵循的時間、送達、材料的要求等,強化了執行人員的規范化操作意識和規范化操作的能力。近三年來,共委托評估、拍賣案件216件,無一件差錯。
以“執行文書格式化”提高執行文書質量。對采取強制措施的一般性民事裁定書,根據新查封、拍賣規定的要求進行了全面的修改,設計制成了“多聯式民事裁定書樣本”;對在執行中,需要采取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終結、中止案件執行、案外人異議審查等民事裁定書,重點反映執行工作全過程,增加說理部分,規范首部和尾部制作等方面,提供了全新的民事裁定書書寫樣本和要求;根據省高院關于執行卷宗文書裝訂的新規定,及時組織研究討論,裝訂了一套標準卷宗樣本,人手一份,并以此為契機,將省高院的執行工作細則、執行款物管理等規定與卷宗內容相結合,在卷宗的目錄及卷內文書樣本中作充分的細化和量化,對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全過程中起到提示、規范、完善的作用。
三、深化改革,打造“質效管理”工程促執行工作良性循環。
將深化執行方式改革、改進執行工作成效作為推動執行工作向更深更高層次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探索和推行適合基層法院執行工作實際的新機制、新舉措,在改革中求發展,在創新中求實效,以更加科學務實的方法全面提升執行工作質效,有力促進了執行工作良性循環。
執行“一案四表”機制實現內外聯動。對每一個案件要求分別送達制式的“申請人舉證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舉報被執行人財產表”,并向執行人員隨卷移送“執行工作記實表”,使執行案件的各方主體任務明確化、措施透明化、責任固定化、工作制度化:一是對申請人告知財產舉證的責任和義務,提示客觀存在的執行不能的風險,使申請人不成為案件的局外人;二是對被執行人告知自覺如實申報財產的責任和必須自覺履行義務,以及拒不履行的嚴重后果,使被執行人成為自覺履行義務的明白人;三是對被執行人所在村、居委告知本案基本案情及本院實行的舉報獎勵制度,使村、居委干部成為案件執行的配合人;四是案件執行人員通過執行工作記實表,詳實記載案件執行全過程,按期通報執行情況,切實提高執行人員的工作責任性,既好又快地處理好案件。
“執行信訪接待值班制度”暢通當事人訴求渠道。從信訪接待、處理、監督三個方面著手,建立了新的信訪接待辦法:一是規定每個工作日上午由執行局干警輪流值班,接待當事人的來電、來訪,落實“首問負責制”;二是對信訪實行流程管理、分類處理,所有信訪處理情況,由值班干警按《執行局信訪登記處理本》要求作詳細記錄;三是加強信訪監督的力度,由局長全面負責信訪工作,做到在接待中認真解決問題,在信訪中及時發現問題,在整改中不斷提高部門和干警的整體素質。通過這一制度,做到來電來訪有人接,反映問題有記錄,釋疑解答有著落,糾錯整改有監督,從而緩解了各類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
“執行會辦”制度形成合力破解難案。針對執行實際中遇到的疑難復雜案件或多次執行但沒有實質進展的案件,要求執行人員主動拿出來,依靠集體智慧,對案件進行集體“會辦”,變“單人”執行為“共同”執行,以便迅速找到案件突破口,全力突破重圍,盡早將案件解決好。在會辦過程中注重抓好五個環節,一是承辦人詳細匯報案情,二是充分傳閱卷宗材料,三是詳細研究執行預案,四是逐案落實責任領導,五是加強定期監督檢查,從而加快疑難復雜案件的清結速度。
“執行三辦”制度攻克超期未結案件。以強化庭長審判管理職責為抓手,針對超期未結執行案件基數多、難度大的現狀,推行“執行三辦”機制加大清結力度:一是執行員“主辦”抓實基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窮盡一切辦法,精心研究方案,有的放矢開展工作;二是副局長“領辦”抓住關鍵。由副局長對分管執行小組的案件全面統籌協調,對執行員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協調,主動協助,提供有力幫助;三是局長“督辦”抓好保障。由局長負起總責,加強監督與管理,實現對超期未結案件的動態管理,有效壓降積案。
四、優化環境,打造“長效管理”工程促執行工作健康發展。
建立和改善執行工作外部環境,構建執行工作長效管理機制是推動執行工作良性發展和解決“執行難”的重要基礎,該院緊緊依靠黨委政府領導、人大監督、各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動員和聚集全社會的力量,表本兼治,群策群力,綜合治理,形成“黨委領導、綜治協調、法院主辦、各方聯動”的執行工作格局。
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范圍。與區委綜治辦聯合出臺了《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綜治考核范圍的實施意見》,建立了“執行協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法院與區委政法委共同召集,區政法委、公檢法司、民政局、勞動局、城管局、工商局、國土局、金融單位等二十多個單位作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后,各鎮黨委、政法委、綜治辦與法院之間的信息渠道更為暢通;各成員單位主動及時有效的協助法院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相應的制約措施,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對于逃避、阻礙、干預及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營造良好的執行工作外環境。
搭建“村、鎮、區”三級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在全區選聘135名村(居委)治保(調解)主任擔任基層協助執行員,在全市法院率先搭建了三級聯動的“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在區委政法委成立了“協助執行工作領導小組”,在全區7個鎮(街道)建立“協助執行工作小組”,所聘任的協助執行員長期在當地生活,熟悉了解各方面情況,在協助執行中具有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優勢,在幫助宣傳法律、送達文書,查找財產、協助執行和鈍化矛盾,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有效提高了執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等媒體,以開設專欄、專題報道、動態新聞等多種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宣傳報道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取得輿論支持,形成執行威懾;通過張貼執行公告、送法下鄉、現場執法、以案釋法、執行專項活動等多種途徑,讓轄區群眾更多的了解執行工作,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強大的執行合力,營造了良好的執行氛圍,助推執行工作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