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樓法院聯合十部門出臺未成年人維權新規 非監禁刑少年犯同享復學升學權
作者:慈延年 杜秀蘭 周琪 發布時間:2008-05-22 瀏覽次數:534
該意見還規定:對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責令其停課。在九年義務制教育期間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學生,被人民法院判處非監禁刑的,應當完成九年義務制教育,處于升學年級的,與其他在校學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九年義務制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學生,被人民法院判處非監禁刑后要求繼續就學的、原則上仍回原學校就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不符合工讀學校招生條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學校、街道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協調同管,建立幫教小組,訂立幫教計劃進行幫教。在校未成年學生因犯罪被移送起訴的,其所在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的庭前調查,共同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審教育工作。
據了解,2007年徐州兩級法院共判處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數為985人,占整個犯罪人數的13.7%,而其中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的達到了35.5%,這一舉措的出臺,將為未成年被告人順利回歸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
這不僅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保障,也是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后龍對此立即做出了積極評價,并表示將在全市盡快統一推出這一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