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近日研究出臺《關于執行工作“三窮盡”的實施意見》,對法律宣傳釋明、執行線索調查、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窮盡”標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努力防范消極執行、怠于執行現象,進一步提升執行工作效率,壓降涉執信訪投訴率。

一是以透明為標準,“窮盡”法律宣傳釋明工作。《意見》對執行工作各階段應當送達的文書以及應當履行的釋明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立案階段應向申請人送達《執行風險和舉證責任告知書》、《申請執行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執行員須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被執行人權利義務告知》;被執行人到庭后,執行員應對其進行法律宣傳、警示教育,并進行必要的法律釋明,敦促其自覺履行義務;《意見》規定案件兩個月不能執結的,還須向申請人送達《執行情況告知書》,告知其財產調查情況、未執結原因及下一步執行工作打算,以取得申請人的理解與支持。

二是以全面為要求,“窮盡”財產線索調查措施?!兑庖姟穼φ{查措施進行了詳細列舉,要求執行員必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調查措施分依職權主動調查和依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調查兩種,前者主要針對被執行人的固定收入、銀行存款、不動產等財產,后者針對被執行人可能擁有的機動車船、基金、證券、期貨、到期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狀況。如執行員在接受案件10日內未采取相關調查措施或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后執行員未及時查實的,將被視為消極、怠于執行。

三是以規范為前提,“窮盡”強制執行措施。《意見》規定對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的,執行人員可根據案情采取勞務抵債、強制管理、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出境、懸賞公告、公示曝光、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并可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向本市各金融機構發出貸款風險提示,限制被執行人貸款。為確保強制執行措施在依法規范的前提下進行,《意見》對不同的強制執行措施分別規定了具體明確的適用范圍、期限、基本要求和審批程序。

此外,為促進“三窮盡”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意見》在列舉五種消極、怠于執行情形的基礎上,強化督察和考核力度。由院督察組審查界定消極、怠于執行行為,并向執行實施合議庭發出書面催辦函,責令限期執行并及時答復申請人。實施合議庭未在指定時間內執行的,督察組通過審判管理部門將消極、怠于執行情況納入干警業績考核,并建議執行局協調或更換執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