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射陽湖法庭采取“四定”措施完善法庭執行工作
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5-20 瀏覽次數:525
本網鹽城訊:寶應射陽湖法庭及時傳達學習省法院《關于人民法庭執行工作的暫行規定》,提出執行工作“四定”措施,切實提高了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增強了執行效果。
一是定人員。實行交叉辦案,審執分離,受理的執行案件由庭長統一分案,原審承辦人不執行自己審結的案件,確保執行工作的公正、公信。
二是定質量。要求執行人員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切實規范執行行為,確保不出現隨意執行和重大失范執行。
三是定時間。要求執行人員強化執行期限意識,充分利用工作時間,自覺加快辦案節奏,切實提高執行效率,確保不發生超執行期限案件。
四是定效果。要求執行人員自覺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堅持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和諧執行,強化對當事人的釋法析理和思想疏導工作,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減少和避免執行投訴和上訪纏訴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