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從規范入手 從細節著力
作者:馬娟 發布時間:2008-05-13 瀏覽次數:864
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多措并舉,不斷強化調解意識,積極推行調解工作,完善調解機制,從規范入手,從細節著力,案件調解撤訴率創新高。
該院法官從意識上重視調解,樹立調解優先的工作理念,對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盡最大努力進行調解,自覺將調解作為案件處理的首選方式,呈現出“人人重調解、人人愿調解、人人能調解、人人會調解”的工作態勢。同時該院進一步完善庭前、庭中、庭后調解相結合的訴訟調解模式。一是將調解程序前置的范圍適當擴大,諸如家庭財產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合伙關系糾紛等。而對那些案情復雜、當事人情緒對立、徑行下判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案件,必須先行調解。二是注重庭審過程中的調解。對于不適宜庭前調解和庭前調解無果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通過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辯論,使得法官能夠充分把握案件情況,找準癥結所在,利用專業法律知識、審判經驗、閱歷幫助當事人理清法律關系、分清法律后果,并掌握當事人心理有針對性的開展調解工作。三是不放松庭后調解。對于庭前、庭中調解無果的案件,決不放棄調解而一判了事,利用宣判前的期間,給當事人留足最后考慮時間,繼續開展調解工作。
該院在審判工作中不斷更新觀念創新調解方法。一是法官充分利用其法律知識、審判經驗、閱歷幫助當事人理清法律關系、分清利弊,讓當事人自己心中有數,從而能夠接受調解;二是法官讓矛盾雙方站到對立面去思考,而不僅僅從自我出發,這樣往往能夠讓當事人理解對方,有了彼此理解,調解則是水到渠成;三是法官運用親和力、溝通力,為當事人盡力營造平等、和諧的氛圍,情、理、法融合,促成當事人和解;四是法官隨時掌握當事人的心理變化,不厭其煩的說理辨法,使矛盾的“冰山”能夠在法官的耐心下融化;五是針對當事人較多的案件,找準癥結所在,知道每個當事人的需要,逐個做當事人工作,突破一個帶動全部,從而使矛盾化解;六是法官將辯法析理深入化、淺顯化,避免講大話、套話,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用慣常的事例啟發,只要不違反自愿原則和法律規定,都不失于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