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ATM機撿卡取款 獲刑6個月被罰2萬
作者:湯天維 郁宏軍 發布時間:2012-08-13 瀏覽次數:420
自動取款機里有銀行卡未取,如東一男子朱某發現后起了貪念,分六次共支取1.2萬元并占為己有。8月6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該男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47歲的朱某初中文化,系如東某工廠工人。今年5月22日下午二點,朱某在某銀行馬塘支行的ATM機取款時,發現卡無法插入,接著柜員機提示機中已有一張卡,窺見四下無人,起了貪念的朱某當即分六次共支取了1.2萬元,隨即卡也不退,揚長而去竟照?;貜S里上工。此時,丟卡女子高某收到短信提示,告知已支款1.2萬元,當即報警。警方接報后,通過調取當日監控錄像,當日傍晚即將正常上班的朱某抓獲,朱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贓款均被追回。
法庭上,朱某未表示任何異議,連稱后悔,說自己以為就跟在路邊撿到錢一樣,不知道這是犯罪。如東法院審理認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被告人認罪退贓,屬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即屬于《刑法》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了犯罪,因而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