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三次分別因犯容留賣淫罪、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入獄的楊某,不但沒有痛改前非,而且再次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24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12日被逮捕。昨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對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21月至201247日,被告人楊某在鹽城市區福鑫賓館等地,先后5次向徐某某、陳某某等人販賣冰毒(甲基苯丙胺)計3克,得款人民幣2400元。被公安機關查獲后,警察從被告人楊某身上查獲冰毒(甲基苯丙胺)計0.5克。

 

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誘發,可對被告人楊某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