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侵權 責任誰來承擔
作者:錢文祥 顧秋紅 發布時間:2012-08-13 瀏覽次數:479
張某和妻子花某兩年前離婚,婚生男孩童童(化名)今年已經十歲,雙方協議約定童童隨張某共同生活,張某表示不要求花某給付小孩撫養費。今年3月份,張某失業了,6月份童童還小區的小朋友玩鬧時不慎將其弄傷,張某為此需支付對方賠償費用3萬多元,張某無力承擔,遂起訴要求妻子花某共同承擔該責任。
審理中,花某認為當初雙方協議離婚時就約定不用花某給付小孩生活費,小孩是隨原告張某一同生活期間,侵害他人的,是張某監護不力,張某應自己承擔該責任,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童童雖現隨原告張某一起生活,但目前張某既無經濟來源、又無存款,應認定張某單獨承擔該侵權責任卻有困難,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花某共同清償受害人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