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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人為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運送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對于貨物的所有者而言,他們能不能得到賠償?賈汪法院的法官給我們講述了兩個相關案例。

 

案例1:運貨途中遇車禍 貨物散落一地遭哄搶

 

張留心在南京從事電子產品銷售工作。201111月,張留心有一批電子產品需要托運至徐州。李運成是一個體運輸戶,平時在徐州與南京之間搞貨運。

 

通過朋友介紹,張留心聯系上了李運成,通過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李運成為張留心運送這批貨物至徐州,并約定運輸費用。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李運成所雇駕駛員在車輛轉彎時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側翻,車上貨物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車上散落的電腦主板、小家電、手機等部分貴重貨物被當地居民哄搶,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后,張留心要求李運成賠償毀損及遺失貨物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延遲交付所致的間接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李運成則認為:1、貨物損失是因為駕駛員的原因導致的,應由駕駛員賠償,2、散落的很多貨物是被他人偷走的,不應當由他承擔責任,3、張留心的間接損失是否存在不能確定,不應當賠償。

 

雙方因賠償問題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留心將李運成訴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約定明確須擔責,法院調解賠償16

 

今年7月,本案被受理后,通過了解案情,主審法官發現此次事故損失貨物品種多、數量大,部分損毀貨物難以統計,加上此次事故致張留心延遲交貨造成的間接損失的計算存在較大爭議,雙方之間的矛盾極易激化。為了緩和矛盾,主審法官多次做雙方工作。

 

對于原告張留心而言,他有生意需要經營,需要盡快回籠資金;對于被告李運成而言,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對于責任的承擔有明確約定,即由于車輛駕駛員違章帶來的一切損失由承運人負擔,在途中發生的車輛側翻等事故及偷盜、損毀等損失由車主承擔,承擔責任是必然,只能通過協商盡量降低損失。在主審法官的多次努力下,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李運成賠償原告張留心各項損失共計16萬元,雙方之間的糾紛一次性了結。

 

案例2:車輛自燃 燒毀車上家具

 

幾個月前,集合家居公司與個體運輸戶王子成達成口頭家具運輸協議,約定由王子成將集合家居公司生產的價值180080元的家具成品從徐州運至湖南永城銷售點,運費為7000元,貨到后付清運費。雙方協商后,王子成駕駛重型半掛車到集合家居公司進行裝貨,并在集合家居公司的發貨清單上,簽名確認已裝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和價款。

 

今年413日凌晨5時許,王子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車輛因故障失火,造成車輛、貨物、路產損害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子成安排其他車輛將燒毀的家具運回集合家居公司,但雙方之間沒有辦理相應交接手續。現集合家居公司已對運回的貨物殘品進行了處理,客觀上已無法確認運回貨物的狀況、數量和價值。

 

集合家居公司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要求王子成全額賠償,王子成則認為部分沒有損壞的家具已經運回集合家具公司,且車輛失火是意外事故,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雙方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事故損失各承擔一半承運人賠償7萬多

 

案件經法院多次主持調解,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后法院依法認定,集合家居公司作為托運人,沒有與承運人王子成簽訂書面運輸合同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托運家具交付裝車后,也沒有督促承運人投保托運家具的相應財產保險,來轉移運輸途中的意外風險。在王子成安排車輛將托運家具殘值運回后,亦沒有與交付人辦理交接手續,且在雙方糾紛沒有處理結束的情況下,擅自將承運人王子成運回的托運家具殘值進行處理,使失火事故造成的托運家具實際損失無法確定,其對于托運家具的損失應承擔50%的民事責任。

 

王子成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在雙方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托運的家具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然而,王子成在運輸過程中為了降低運營成本,放棄投保相應的財產意外保險,且忽略對運輸車輛的安全注意義務,長時間行駛導致車輛后橋過熱自燃失火,造成托運家具被燒毀的嚴重后果。事故發生后,王子成不與托運人辦理托運家具殘值的交接手續,導致托運家具殘值滅失,無法確認失火造成的家具實際損失,故其對于事故損失亦應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判決,除去王子成運回的托運家具殘值,王子成支付原告7萬多元。

 

對話法官:起運前要簽訂責任明確的運輸合同

 

記者:這兩起案例均是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失所引起的糾紛,為什么法院處理的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呢?

 

法官:雖然兩起案件均是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失所引起的糾紛,但具有以下3方面不同:一、兩起案件致貨物損失的原因不同,案例1中駕駛員存在明顯的過錯,案例2中駕駛員存在一定的過失;二、兩起案件對貨物損失后的約定不同,一個有運輸合同,且合同明確約定損失的承擔,一個僅僅是口頭運輸合同,且對損失的承擔沒有約定;三、兩起案件處理的方式不同,案例1中當事人經調解自己協商達成協議,案例2中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法院依法判決,最終的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

 

記者:在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案例中,還存在哪些致貨物損失的類型,責任如何承擔?

 

法官:我們處理的案件中,還存在因第三方原因所致交通事故引起的貨物損失的,以及因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損失兩種主要類型。對于因第三方原因所致交通事故引起的貨物損失中,托運人可以基于貨物運輸合同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基于侵權要求實際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損失,如果承運人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那么承運人沒有責任,如果承運人存在一定的過錯,例如所托運的貨物怕水,而運輸的過程中遇到下雨天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遮雨措施,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記者:對于此類糾紛還有什么需要提醒的嗎?

 

法官:不論是承運人還是托運人,在貨物起運之前,首先要簽訂責任、義務約定明確的貨物運輸合同,其次盡量購置相應的保險來轉移運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關于保險的購置,雙方可以在運輸合同進行約定),最后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避免產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舉證不能。另外,對于承運人,特別是相關運輸公司,要對車輛情況、駕駛員技能情況、所運送貨物的特點等情況詳細了解,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避免在承運的過程中發生財產受損的情況。(文中人物及單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