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虎丘法院“三個設定”保障未成年人撫養權
作者:查鳴 發布時間:2008-05-06 瀏覽次數:1071
本網蘇州訊:蘇州虎丘法院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權的離婚案件過程中,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并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堅持“三個設定”使得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努力為未成年人茁壯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是設定離婚訴訟暫緩期。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承辦法官在庭前先與當事人溝通,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身體情況,必要時還會到未成年人就讀的學校了解情況。如果發現可能涉及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則建議當事人暫緩訴訟,如當事人拒絕的,根據實際情況暫停案件審理,待相關事由消除后再恢復審理。
二是設定撫養權歸屬裁量標準。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因素:一是父母自身的撫養條件、二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三是社會機構的意見。必要時,承辦人會委托當地的基層組織對父母雙方陳述的撫養條件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三是設定撫養基金制度。為防止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由于某些不可預見的原因在將來無法落實到位,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承辦法官建議父母雙方各拿出部分財物,設立撫養基金,由雙方相互制約、共同監管,專門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支出,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