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中院首次對案外人持偽造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的行為進行處罰
作者:王評 張春俊 發布時間:2008-05-06 瀏覽次數:908
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中院首次對案外人持偽造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
2003年,中院在執行本市某銀行與江濱塑料膠木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對被執行人江濱塑料膠木廠位于本市江濱新村的部分房產評估后,依法裁定對被執行人部分房產折價抵償了其所欠債務。但時隔5年后,案外人李某持中院(2003)鎮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和蘇房估鎮字(2003)第044號評估報告復印件各一份,要求中院撤銷(2003)鎮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返還其相關財產。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對異議人李某的異議事項及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發現,異議人李某所提供的中院(2003)鎮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及蘇房估鎮字(2003)第044號評估報告復印件與原件的內容均不相符,且原裁定折價抵債的財產不包括異議人李某主張的自建輔助用房部分,其提交的復印件中所涉及的自建輔助用房部分均系偽造添加的內容。
案外人李某偽造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這一行為在我市法院尚屬首例,引起了中院執行局的高度重視。該局立即向公安機關通報情況,并移送相關材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中院執行局主動向李某行使釋明權,進行法制宣傳,指出其提供的證據系偽造和持有偽造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某主動糾正其錯誤行為,但李某仍堅持其異議主張不予改正。鑒于李某所提執行異議的依據為非法證據,中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