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中院首次對案外人持偽造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的行為進行了處罰。429日上午,案外人李某接受處罰主動向法院交納了2000元罰款。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41正式施行,該法擴大了可提起執行異議的當事人范圍,增加了執行異議事項,這對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起到了積極的監督作用。但是隨著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案件的增加,個別當事人或案外人利用偽造的法律文書主張權利,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2003年,中院在執行本市某銀行與江濱塑料膠木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對被執行人江濱塑料膠木廠位于本市江濱新村的部分房產評估后,依法裁定對被執行人部分房產折價抵償了其所欠債務。但時隔5年后,案外人李某持中院(2003)鎮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和蘇房估鎮字(2003)第044號評估報告復印件各一份,要求中院撤銷(2003)鎮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返還其相關財產。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對異議人李某的異議事項及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發現,異議人李某所提供的中院(2003)鎮執字第74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及蘇房估鎮字(2003)第044號評估報告復印件與原件的內容均不相符,且原裁定折價抵債的財產不包括異議人李某主張的自建輔助用房部分,其提交的復印件中所涉及的自建輔助用房部分均系偽造添加的內容。

案外人李某偽造法律文書提出執行異議,這一行為在我市法院尚屬首例,引起了中院執行局的高度重視。該局立即向公安機關通報情況,并移送相關材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中院執行局主動向李某行使釋明權,進行法制宣傳,指出其提供的證據系偽造和持有偽造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某主動糾正其錯誤行為,但李某仍堅持其異議主張不予改正。鑒于李某所提執行異議的依據為非法證據,中院于2008425依法駁回了李某的異議請求,并對其妨害執行的行為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