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沈某某駕駛超載變型拖拉機與違規騎自行車的阮某某相撞,致使阮某某多處受傷,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不算,還無辜牽連了拖拉機主。高郵法院今年3月審結了這起因雙方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法院審理查明,2008113,被告沈某某駕駛蘇1306775號變型拖拉機由南向北行駛至S333省道159KM+100M處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原告阮某某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現在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尚未治療結束),經診斷為左顳骨折、顱底骨折、左顳硬膜下血腫、原發力眼神經損傷等,現已用去醫療費80265.83元。高郵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833作出郵公交(2008)第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沈某某駕駛超過核定載重量的變型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阮秀蘭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另查明,蘇1306775號變型拖拉機為被告趙某所有,其雇傭被告沈某某駕駛,事故發生時亦是在雇傭期間。

法院認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且原告也有過錯,應合理減輕被告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沈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阮秀蘭醫療費57812.66元,被告趙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