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省法院《關于人民法庭執行工作的暫行規定》出臺后,寶應法院黨組迅速召開專題會議部署落實,采取四項措施將規定落到實處。

一是執行權下放法庭。針對以往派駐法庭的執行組職能作用不到位的現狀,該院黨組決定將執行權直接賦予法庭,執行人員納入法庭人員編制,法庭審結的案件一律由法庭負責執行。為此,在原有人員基礎上,在全院范圍內又選派三名年紀輕、素質好、能力強的干警充實到法庭,確保法庭有充足的力量開展執行工作。根據法庭開展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為法庭配備必要的執行業務專用設備,確保法庭執行工作正常開展

二是實行執行長掛鉤法庭制度。明確執行局負責法庭執行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將職責落實到人,指定執行局三名執行長分別掛鉤三個人民法庭,具體負責對法庭執行案件的督辦、指導。對于掛鉤執行長督辦的案件,法庭應當根據督辦要求,及時完成督辦事項并向執行長報告結果;當事人對法庭執行人員怠于執行等情形,可以向掛鉤的執行長申請執行監督;案件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或者案外人對追加、變更其為被執行人不服,掛鉤的執行長參加合議庭進行裁決。

三是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法庭指導辦具體負責法庭執行業務培訓,每季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一次學習培訓。上級法院組織執行工作業務培訓的,將優先安排法庭人員參加。分管執行工作的院領導、執行局長及掛鉤的執行長定期深入法庭指導工作。

四是適時組織集中執行。針對法庭執行案件數量多、類型雜、分布廣、人難找等實際困難,執行局要適時組織集中執行,切實提高法庭執行案件執結率。同時,贍養、撫養、扶養、“涉農”和其它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實行庭局聯動、適度傾斜的做法,保證此類案件優先辦、快速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