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法院全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保障金融安全
作者:史龍軍 發布時間:2008-04-23 瀏覽次數:979
本網常州訊:近日,常州天寧法院調結一起標的額為500萬元的金融糾紛案件,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調整民商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后,審結的首例超過之前100萬元級別管轄上限的案件。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常州某支行訴被告常州某織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常州某織造有限公司與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常州某支行于
這起標的額為500萬元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從立案起僅5天時間未經開庭審理就順利結案,得益于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金融安全而制訂的“十大舉措”。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服務金融的自覺性。新的級別管轄調整后金融糾紛案件進入基層法院較以前會有所增加,相應案件數量及處理難度必然增加,且大標的額案件牽涉社會利益的方面較廣、層面較深,因此,對待金融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不僅要院領導重視,還要教育廣大審判執行人員充分認識審執好金融糾紛案件的重大意義,增強廣大審判執行人員服務金融的自覺性。
二、建立金融案件立案的快速通道。對于金融借款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送達、快排期、精心快速組織財產保全,最大限度避免資產流失,為審判執行打好前戰。只要能提供存在借款法律關系的初步證據即可立案;對于情況緊急的,一律實行先立案后審查的做法,必要時,及時采取訴前保全措施;設立財產保全優先制度,適當放寬財產保全的擔保條件。
三、強化審判學習,增強審理金融糾紛案件的司法能力。大標的額的案件從質與量兩個層面提高了對基層法院服務大局能力的要求。審判人員需要加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以適應新的挑戰。在金融案件審理中,堅持公平自愿、誠實信用、公正中立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堅決制裁金融領域的違法欺詐行為,保證合法、公平、有序競爭,有力地推動金融信用體系的構建。
四、準確運用法律,妥善處理金融糾紛案件。認真審查合同效力、訴訟時效等核心法律問題,做到準確適用法律;嚴格認定抵押等保證責任,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涉訴標的較大,做到快審快結,實現快速執行。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大執行力度,采取多種方式,確保案件的執行效果,保護金融企業的合法債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兼顧。
五、擴大簡易程序范圍,強化訴訟調解。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提高辦案效率,保護金融企業的合法債權。進一步強化訴訟調解和非訴調解,積極總結、探索新時期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原則,將調解貫徹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努力實現“多調少判”,爭取金融案件調解結案率有大幅提高。
六、注重金融糾紛案件的研究,及時發現和總結該類案件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深入金融單位,通過以案說法、授課答疑等形式,指導金融機構查漏補缺,提高運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指導金融機構如何提供證據、如何申請財產保全防范訴訟風險。同時要加快案件的審理,防止因起訴拖延給借款人轉移財產、惡意逃貸以可乘之機。
七、建立法院與各金融機構在審理案件中的互動機制。一是金融機構起訴時,應提供準確的被告住所地,對被告居無定所的,要盡量摸清暫住地或摸清其活動規律,在立案后第一次文書送達不到的,應盡力配合法院送達,以減少公告案件的產生。二是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或進入執行程序后,要摸清被告(被執行人)的隱性財產狀況(如債權、股票及債券等),多提供有價值的線索。三是案件審理中,金融機構應利用其專業信息資源較豐富的優勢,在個案中提供對公正裁判有參考價值的信息。
八、創新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機制。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大部分設有財產抵押或有第三人提供保證,但也有相當部分沒有明顯的財產可供執行,要大力增強這類案件的執行力度;其次針對個人消費貸款糾紛中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在償試出租房屋租金還款、大房換小房等措施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舉措加大執行力度。
九、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延伸服務。認真做好司法建議工作,及時把審理和執行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涉及金融業務管理方面的疏漏和違規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幫助指導金融機構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絕違規操作,減少金融資產的不安全因素。同時加強與地方黨委、人大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涉及地方保護主義以及職工生活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及時請示匯報,謹慎處理。
十、建立由各大金融機構參與的法院審判作風監督機制。法院將不定期的采取形式多樣的方法(如向金融機構發征徇函等),接受各大金融機構對法院審判作風的監督,促進法院審判作風的進一步提升,更好地為金融安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