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法院推行刑附民訴訟調解工作四項機制效果好
作者:周曙 發布時間:2008-04-22 瀏覽次數:969
本網揚州訊:長期以來,高郵法院從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角度出發,大力強化刑事附事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嚴格依照《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與賠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積極推行四項工作機制,取得較好成效。2007年以來,該院共審結各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48件,其中調解成功30件,當庭兌現178.8萬元,自訴案件調解率與自動履行率均達到100%。
一是全程調解工作機制。正確認識和把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努力把調解工作貫徹于庭前、庭中、庭后訴訟全過程。在庭前要求注重了解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調解意愿,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調解預案;在庭中要求在準確掌握被害人的賠償預期和底線、被告人及代位賠償人的賠償態度與能力的基礎上擬定調解方案,堅持合法自愿原則,積極促成調解成功;在庭后要求結合法理和情理,進一步向雙方當事人闡明利害關系,緩解對立情緒,化解矛盾怨恨,努力促成調解。
二是內外聯動協助機制。積極邀請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防止矛盾激化,拓展溝通渠道,提高協調效率,尋求雙方共識,促進達成一致。
三是重大案件會商機制。對疑難、復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組織刑事、民事審判業務部門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必要時由庭長或院長直接主持調解,以此進一步明確法定賠償范圍和標準,分清雙方責任和是非,有效引導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
四是協議履行保障機制。將調解工作延伸到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后,積極促成當庭兌現,主動追蹤調解協議履行情況,督促義務人及時、到位履行賠償責任,真正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