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賈汪法院“立即執行制度”初顯成效
作者:王民報 劉德剛 發布時間:2008-04-17 瀏覽次數:917
本網徐州訊:多年的執行實踐一再表明,強制執行之前向被執行發履行通知書,積極意義很小,而有起到“通知轉移財產”的反作用。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增加規定了立即執行制度,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這一規定有效的防止了被執行人在得知自己將被執行而隱匿財產的現象,使的慣于隱匿財產的“老賴”無法再賴。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領會了新民訴法的精神后大膽的應用到實踐中去。
慣于逃避執行的兩個“骨頭”案均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