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多年的執行實踐一再表明,強制執行之前向被執行發履行通知書,積極意義很小,而有起到“通知轉移財產”的反作用。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增加規定了立即執行制度,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這一規定有效的防止了被執行人在得知自己將被執行而隱匿財產的現象,使的慣于隱匿財產的“老賴”無法再賴。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領會了新民訴法的精神后大膽的應用到實踐中去。

226,一起標的十二萬余元的執行案件立案,執行法官當日接到案件后,及時與權利人鹿某談話,鹿某反映被執行人某磚廠有裝載機一臺。執行法官當即組織人員到磚廠將該車查封,異地存放。當天被執行人主動與法院聯系,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被執行人將該車交付權利人以抵清該案債務,該案遂于立案當日告結。

47,姚某收到法院查封自己賬戶存款十萬元的通知書,才恍然大悟自己的十萬元已被賈汪法院執行局凍結,已經成為被執行人,為了將損失降到最低,他只得積極協商還款。

慣于逃避執行的兩個“骨頭”案均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