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日前,張家港法院金港法庭通過明理釋法和耐心細致的教育疏導,使一撫育費糾紛案件當事人息訴服判。

1991年出生的小斌系王某與董某的婚生子,自幼患有腎病綜合癥,2004年年底被診斷為尿毒癥中期。200783,董某與王某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小斌由王某負責撫育,董某不給付任何費用。20071226,小斌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母董某承擔生活費、醫療費。金港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時向董某送達了應訴通知,并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由于雙方情緒激動,意見分歧較大,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庭經開庭審理查明,小斌享有大病醫療救助,可報銷部份醫藥費,且每月享有220元的低保邊緣困難救助金,王某在保稅區一公司工作,收入尚可,而董某卻無固定工作。遂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董某自200811起每月負擔小斌撫育費200元,并負擔醫療費用中超出可報銷外的部分及因治病所支出的交通費中的50%

案件宣判后,王某情緒異常激動,認為判決的標準過低,拒不簽收判決書,并將婚生子小斌留置在法庭。承辦法官一方面通過電話對王某進行教育疏導,另一方面及時與王某所在單位及村委取得聯系,共同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并在當地村委的配合下,將小斌送回了家中。但時隔數日,王某又將小斌送到法庭,讓其睡在法庭辦公室內,嚴重影響了法庭的正常辦公秩序。庭領導及時向分管院長進行了匯報,并會同承辦法官對王進行批評教育,結合法律規定,對其訴求逐一分析,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疏導,王某最終認識到法院已充分支持了其子的合理訴求,對自己的行為作了檢討反思,表示服從法院判決,撫養好自己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