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1日,被告盧大駕駛盧二所有的超過年檢期未年檢的小型汽車,與案外人尤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盧大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尤某負次要責任。因尤某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甲保險公司墊付了尤某的車損108600元。盧大所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甲保險公司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要求根據責任劃分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險理賠款 76620元,款項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盧大、盧二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部分已賠付完畢,商業保險條款中約定了“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投保的車輛超過檢驗有效期,違反保險條款約定,因此不予賠付

被告盧大、盧二則認為,保險業務是其和被告乙保險公司約定通過小程序進行投保并支付保險費,乙保險公司對逾期年檢免責條款未盡到充分的提示及說明義務,且沒有郵寄保單及保險條款,所以免責條款無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對車輛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制動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乙保險公司辯稱商業險部分因事故發生時盧大所駕車輛超過檢驗有效期不予賠付,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將載有具體合同條款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交付并對該免責條款已盡到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也未能證明未年檢與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且被告盧二提交了交警部門出具的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故對被告乙保險公司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扣除已賠付的交強險2000元外,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74620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使投保人能夠注意到免責條款的存在,還應當對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內容包括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另外,機動車所有人應自覺按時為車輛進行年檢,保證車輛的行駛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