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規范執行裁決權落實民訴法新要求
作者:宛華斌 發布時間:2008-04-15 瀏覽次數:920
本網常州訊:常州新北法院認真貫徹省高院《關于在基層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執行分權制約機制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狠抓落實,多措并舉,克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優化整合內設機構,確定新成立的裁決綜合科具體負責裁決工作,有效實現了裁決權與實施權的分權制約,為新民訴法的順利實施和執行規范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是科學界定裁決權行使范圍。執行局重新科學配置裁決權和實施權范圍。規定以下權利由裁決綜合科行使:審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是否予以執行;對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案件中止、終結;審查執行行為異議、審查案外人提出的異議等。而其它權力均交由實施科行使,確保裁決權在法定范圍內高效、公正運行。
二是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經執行局研究決定,裁決科合議成員與實施科合議成員相分離。為了促使各科照章辦案,執行局相繼修改和制定一系列制度,如《裁決綜合科職責》、《執行實施科職責》、《案件移送裁決規則》、《執行法官工作細則》、《執行助理工作職責》等,配合改革前推行的制度如執行告知制度、執行公開制度、聽證制度、參與分配制度等,充分保障了裁決權的順利行使。
三是確立嚴格的操作程序。執行局實行裁決案件流程管理,規定實施科移交案件裁決時嚴格按照流程操作。移送裁決前,實施科應就需要裁決的事項形成合議,制作好通案筆錄;移送裁決時,承辦人詳細填寫裁決移送表,明確需要裁決事項及理由,隨案卷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裁決科簽收;裁決科一般應在七日內討論并作出審查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局領導批準;裁決科應在作出裁決后三日內將裁決案卷材料交還承辦人處理。
四是建立執行預警機制。為了充分發揮裁決權的監督功能,提高執行工作的規范性,執行局專門建立了裁決案件工作臺帳,對裁決意見和裁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記錄,完善了問題檔案制度,同時定期在局務會議上予以通報批評,做到問題提前發現,錯誤提前糾正,實現了執行監督關口前移,減少了違法執行現象的發生。
五是合理規制裁決權行使。為了防止裁決權被濫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局從三方面入手:首先,執行裁決科只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其次,執行裁決科行使職權是被動和中立,它只能依執行實施科、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進行,不得主動行使裁決權,避免裁決權提前介入;最后將執行裁決權的行使納入監督的軌道,當事人對執行裁決科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