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蔣某訴劉某等人繼承糾紛上訴一案,蔣某因家庭生活困難,司法行政機關為其免費提供了法律服務。法院根據司法機關已作出的法律援助決定,不再進行審查,按相關規定直接給予司法救助,同意其免交訴訟費3000余元。

近日,無錫中院與司法局聯合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規定》正式實施。此項新惠民措施的出臺,將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實行“一站式”服務。對于先行申請司法救助獲準的,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告知可以向同級司法局主管下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于法院的司法救助決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直接予以承認,不再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同樣,人民法院也應該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直接做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并按相關規定給當事人落實訴訟費用的免、減、緩,確保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使得弱勢社會群體能夠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應加強對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法律援助機構要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保證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損害受援人利益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確保被援助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